空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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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空运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空运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航空五大公约?

空运法

国际民航公约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框架组成,

1. 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国组成。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三年举行一次,遇有特别情况时或经五分之一以上成员国向秘书长提出要求,可以召开特别会议。大会决议一般以超过半数通过。参加大会的每一个成员国只有一票表决权。

大会的主要职能为:选举理事会成员国,审查理事会各项报告,提出未来三年的工作***,表决年度财政预算,授权理事会必要的权力以履行职责,并可随时撤回或改变这种权力,审议关于修改《芝加哥公约》的提案,审议提交大会的其他提案,执行与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处理其他事项等。

2. 理事会是向大会负责的常设机构,由大会选出的33个缔约国组成。

理事国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在航空运输领域居特别重要地位的成员国,第二类是对提供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成员国,第三类是区域代表成员国。比例分配为10:11:12。

理事会每年召开三次会议,每次会议会期约为两个月。理事会下设财务、技术合作、非法干扰、航行、新航行系统、运输、联营导航、爱德华奖八个委员会。每次理事会开会前,各委员会先分别开会,以便将文件、报告或问题提交理事会。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大会授予并向大会报告本组织及各国执行公约的情况;管理本组织财务;领导属下各机构工作;通过公约附件;向缔约各国通报有关情况,以及设立运输委员会,研究、参与国际航空运输发展和经营有关的问题并通报成员国,对争端和违反《芝加哥公约》的行为进行裁决等。

3. 秘书处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常设行政机构,由秘书长负责保证国际民航组织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秘书处下设航行局、航空运输局、法律局、技术合作局、行政局五个局以及财务处、外事处、此外,秘书处有一个地区事务处和七个地区办事处,分设在曼谷、开罗、达喀尔、利马、墨西哥城、内罗华和巴黎。地区办事处直接由秘书长领导,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帮助缔约各国实行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以及地区规划。

目前国际民用航空法主要有三大体系五大公约,五大公约对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调起到很大的作用。五大公约包括:

1、芝加哥公约

2、华沙公约

3、东京公约

4、海牙公约

5、蒙特利尔公约

芝加哥公约体系:由《芝加哥公约》(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以及与公约相关的《国际航班过境协议》、《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组成。

华沙公约体系:华沙公约体系由《华沙公约》及修订补充文件组成。

航空刑法体系:航空刑法体系包括《东京公约》(1963年)、《海牙公约》(1***0年)、《蒙特利尔公约》(1***1年)三个文件,

公约是国际航空法的最高级别。公约不是国家法之上的法律,由各缔约国缔结,对签字国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批准了芝加哥体系、华沙体系、航空刑法体系三大体系共五个公约: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1929年“华沙公约”和1963年“东京公约”、1***0年“海牙公约”、1***1年“蒙特利尔公约”。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空运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空运法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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